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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1-05-12 00:00     (点击:)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多途径、多渠道争取科研项目及经费,保证我院(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科研项目类别及来源

第一条 依照科学研究的分类法,研究项目可分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及开发研究。

第二条 按项目来源可分为:

(一)纵向项目

1.国家级项目:包括科技部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2.省、部级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务院各部委基金等科研项目、自治区科技厅项目、自治区教育厅项目、中央电大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等科研项目。

3.厅局级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教育厅之外的其他委、办、厅、局科研项目。

(二)横向项目

1.合作项目:包括国际合作、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参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项目。

2.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

(三)校级项目

院(校)科研发展基金的资助项目。

各类课题均凭委托书、协议书、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列入学校科研计划。

二 、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请,由课题组提出并按要求(或项目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科研处。

第四条 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有不同意见的或对项目组成员有异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报。对弄虚作假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 对上报后获准资助的项目,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填写“计划任务书”、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

第七条 横向项目在签订合同后,须报科研处备案,纳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否则,学校对其工作将不予承认。

三、项目的实施及检查

第八条 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九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拟变更内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送项目下达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要在科研处备案。如时间过长或有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再由科研处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十一条 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填写《年度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前三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系部处室、科研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因故须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项目组写出总结报告、作出财务决算并上交余款。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者科研处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对其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部分或全部)科研经费。此外,从作出撤项决定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级项目,学校还将在适当场合给予通报。

四、项目的结题与鉴定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撰写结题申请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目录,经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在科研处对结项申请审查后,项目组要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结题手续。不按规定办理或课题完成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十五条 根据项目下达部门要求,对有关研究报告、论文发表、专著出版或评议鉴定等资料需要进行标注的,均应给予标注,未标注的,检查验收时将不统计在内。

第十六条 应用性项目,除按照以上要求结题外,项目组还有进一步应用、推广、直至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凡积极参与科研成果应用推广工作并取得效益的专、兼职科研工作者,将按照我院(校)规定享受应得的奖励和待遇。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申报奖励的,应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奖励条例进行。涉及专利成果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未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和成果,均须及时在科研处进行登记,否则其工作不能计入教职工科研工作量,不能作为晋升职称和申报奖励、荣誉的条件。具体登记办法如下:

(一) 项目登记

1.各级政府机关下达给我院(校)某部门承担的课题,在有关文件上由科研处加盖印章、经费转入校财务后列入校科研计划。

2.参与外单位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时经科研处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列入校科研计划。

3.参与外单位横向项目,凭我院(校)科研处加盖印章的合同书、协议书或立项书列入校科研计划。

4.各级重点项目按上一级别项目进行登记。

(二)成果登记

1.论文登记指以我院(校)名义在各种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

2.各种形式的学术著作和登记范围内的学术期刊(含音像制品、网上电子出版物、以及刊有全文的会议论文集)均须有正式出版的刊号。

3.以我院(校)名义完成,并获得的政府常设奖、知识产权等,凭证书、文件等办理登记。

(三)登记程序

1.凡属项目成果,凭完备的立项和结题资料在三个月之内到科研处登记,不按期办理登记者,补办后,其登记成果一年后方可用于我院(校)的职称晋升、奖励评审等。

2.其余科研成果在系(部、处、室等)登记,每学期期末由科研秘书上报科研处。

(四)专利成果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事务所进行认定。

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范围:

1.各种按计划下达的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各部委、中央电大、自治区各厅、局、委等下达的各类科研经费;

2.院(校)划拨的科研事业费,包括院(校)内各种科研基金;

3.横向联合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的科研经费;

4.科研借、贷款;

5.其它渠道取得的科研经费:如重点学科经费、国际合作经费、各种收入转为科研经费等。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1.凡列入学院(校)计划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负责统一编号后上报财务部门,实行一题一户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挤占。

2.各类科研经费,实行科研主管部门和课题组两级管理,课题组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各项开支。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开支手续。各种开支均要受到科研处、财务部门的监督。

3.各类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财务规定。因课题组不认真执行项目研究内容、违规使用经费而引起的违约、法律纠纷、还款、罚款等问题,责任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承担。

4.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严重违反本办法和财务制度的行为,科研处建议院(校)采取措施追究责任,冻结经费,中止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科研处将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凡在科研计划合同中有明确说明的,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额度开支。

2.科研计划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可参加下列使用范围开支。主要使用内容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技术咨询费;项目批准的调研、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研究报告报告、论文评议与印刷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及易耗品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3)仪器设备费:项目内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费。

(4)实验室改装费:科研项目所必需的,对实验室进行简单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研究工作所需经费。

(6)劳务费:课题组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提取适当的劳务费,以鼓励研究人员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劳务费的分配对象仅限于本课题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各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厅局级以上纵向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10%,横向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20%,其他项目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5%。

(7)项目组织实施费等:上述开支范围以外的其他必要开支,需经过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开支额度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的10%。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分配:

1.纵向项目与横向项目拨入的经费,由科研处按拨款通知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建立账户,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2.各种渠道列入学院(校)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科研处提取5%的管理费(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可按规定办理),用于学院(校)科研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

1.凡属基金项目或科研合同书、协议书规定范围内并列入经费计划的开支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定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2.规定外开支由科研处或主管院(校)长审批,必要时由院(校)长审批。

3.科研工作应充分利用院(校)现有仪器设备,若需用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一次性使用3000元以上的、或属于国家专控商品的,应报院(校)长审批。各类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经财务部门审核。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固定资产手续。

4.科研项目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做出经费决算报告,并由财务部门审核,经系、部、处、室签章后报送科研处存档。纵向科研课题财务决算由科研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经费结余处理办法:

1.科研项目完成后,财务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帐号。

2.纵向科研经费有结余的项目,可将经费余额的40%作为对课题组的奖励,20%转入学院(校)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经费转入合项由课题组继续使用。

3.横向科研经费有余额的项目,可将经费余额的70%作为对课题组的奖励,30%转入院(校)科研发展基金。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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