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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1-05-12 00:00     (点击:)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全国同类院校中等偏上水平的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院(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校)内负责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在院(校)长领导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院(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院(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院(校)党委会批准。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各学科领域中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人正派、学风严谨,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经院(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成。

第六条 院(校)学术委员会设委员17人左右。其中设主任1人,由院(校)长担任,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院(校)长办公会通过,院(校)长聘任。一般情况下,院(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由科研处长担任。

第七条 院(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学科分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两个学科组。根据需要对有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事项进行审议,也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八条 院(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科研处、教务处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准备需要提交院(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的资料、提案及文件等,并监督执行院(校)学术委员会已做出的决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 院(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院(校)岗位连续一学期以上者,可由三个以上委员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院(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校)学术委员多数通过,报院(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均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2-3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院(校)长办公会不能代替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院(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审议我院(校)各学科、专业的设置及其建设发展规划;

2.审议学院(校)的科学研究、教材建设、师资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发展规划;

3.审议各学科、专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检查和评估学院(校)的教学质量、科研质量、编辑出版质量等;

4.审批院(校)级科研项目及院(校)教职工向区内外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

5.评议和审查学院(校)的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并确定其质量等级;

6.指导和组织全院(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院(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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