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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科目的说明
2014-12-09 00:00     (点击:)

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科目的说明

2014年12月8日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技术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发〔2014〕3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科目情况说明如下: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科目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情况是: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是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①设备采购应有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政府采购);

②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

③设备费的支出应当在研究周期以内,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④无预算批复的实验室小型基建不在支出范围;

⑤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设备,严格区分生产性设备与科研设备;

⑥加强设备的管理: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①大宗、贵重的材料采购应签合同,应有完整的审批手续;

②采购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入库、出库手续;

③大宗、贵重材料严禁以购代耗、以支代耗;

④不得列支大量的日常办公耗材;

⑤严格区分科研用材料与生产性材料。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①严格按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定义范围支出经费;

②大宗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应签订委托合同;

③测试内容、测试数量、收费标准、结果报告、委托合同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④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的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经费。

⑤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①严格按照燃料动力费的定义范围支出经费;

②日常管理运营的水、电、气、燃料等支出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不能重复列支或分摊;

③原则上不得列支汽油费。

5.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①出差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出差报销手续完备,出差人员、事由等信息应当齐全;

③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差旅费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财行〔2014〕97号)

④严禁列支旅游费、景点门票、餐费。

6.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

①会议开支标准应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严禁铺张浪费;

②会议费支出手续要完备,要有会议通知、预算单,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要有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合同;

③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④严禁列支招待费、礼品费和旅游费等不合理支出。

⑤不得开支一般性学术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①出国人员应为项目(课题)组成员;

②出国任务应当与项目(课题)任务相关,要有国外行程单;

③出国手续应当完备,要有邀请函、出国审批表等;

④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⑤不得使用专项经费向合作单位购买设备或材料。

⑥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①专业软件购买、出版专著等大额支出应当有合同;

②使用专项经费开支的大宗专业资料印刷费,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当执行省有关政府采购规定。

③不得列支一般办公软件、广告费、普通通信费等,如移动电话费。

9.劳务费(不超过总项目经费10%)。是指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①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

②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

③不得列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社会保险补助;

④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劳务费,需要提供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合作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⑤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需要提供人员工资表,银行代发工资入帐明细清单,有领取人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负责工作、劳务时间、本人签字等信息的签领单等相应的劳务费发放凭证;

⑥不应以计提或分摊方式列支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是指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需提供会议形式组织、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费标准。

①发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②只能发放给个人,其他方式不认可;

③发放标准应当结合项目(课题)周期和劳务人员、专家投入的工作时间;

④发放凭证应当具备人员身份信息、费用签收记录;

⑤不得以提代支、以领代支。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支出管理:

①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来管理的,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的,具体比例规定如下: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②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上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
下一条: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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