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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1-11-10 00:00     (点击:)

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申请、评审、审批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宗旨:一是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成果,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工作;二是开展科扶创新,成果转化,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三是为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奠定基础。

第三条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布局及发展的需要,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综合研究四类;按照资助额度和研究成果的不同设立一般研究项目和重点研究项目两类。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一3年。

一般项目主要面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以论文或研究报告为主要预期成果;重点项目主要面向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综合研究,以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或著作为主要预期成果。

第四条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以下简称教盲厅高教处)是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申请学校及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按照分年度发布申报领域、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进行;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申报时间以自治区教育厅当年文件为准。

第六条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木条件:

1、项目申请者(主持人)必须是自治区高校在编在岗教师,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读硕士、在读博士,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及申请单位聘请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者(主持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项目研究。

2、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身体健康,具有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

3、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能保证足够研究时间,已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并基本具备主要研究条件(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4、选题应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

5、申请者在承担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且每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6、申请项目必须符合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拟申请重点项目的科研项目预期成果须为2种以上类型,以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或著作为主要成果。

第七条在条件相当时,依托于科研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的申请予以优先支持。

第八条项目立项程序:

1、教育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确定当年的申报领域和各单位申报限额。

2、依据本管理办法和当年文件要求,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本校人员申报,申请者须填写《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和《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格式见附件1和附件2),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报。重点项目申报者需提交项目科技查新报告。

3、申请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由教育厅高教处负责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4、专家纽成员由自治区高校科研和学科建设专家库成员组成,立项评审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5、项目评审采用双盲评审方式进行。一般项目采取材料初审、专家评议、教育厅审定确定;重点项目采取材料初审、专家评议、项目主持人答辩、教育厅审定的方式确定立项项目。

6、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当年科研经费情况,择优确定立项项目。

7.立项项目编号统一标注为"NGY+四位年份数字+三位序号数字"。

8.自治区教育厅发文通知项目立项情况,并将《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签署意见后返回学校二份(一份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另一份存课题组)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验收的依据。重点项目须由自治区教盲厅、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主持人签订合同书(格式见附件6)。

第九条项目立项后,教育厅将根据财政厅对经费的拨付要求,于年底前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学校。

第三章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项目主持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为保证项目的日常管理,教育厅高教处将于项目研究过程中每年年底开展年度进展情况检查评估。重点项目年度检查评估由教育厅高教处组织开展,项目主持人需提交《宁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格式见附件3),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教育厅高教处。一般项目年度检查评估委托备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年度检查评估作结束2周内向教盲厅高教处提交中期检查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病休;外出进修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教育厅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应与原负责人相当),并由所在学校在一个月内报教育厅审批(附更换者简历、学木水平、研究能力及完成项目的计划等),教育厅可视情况同意或中止项目,必要时可停止或追回拨款。因故需延期的项目,须填写《宁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延期申请报告》(样式见附件4)报教育厅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原有研究计划需要修改完善或改变研究方向的,需在请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的基础上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备案;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按计划完成的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终止、撤销,经教育厅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追回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项目研究经费为自治区财政拨款,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科学技术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列支,经费支出科目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差旅调研费、评审鉴定费、协作费、科研管理费和其它费用等,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木项目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所列的开支范围。项目依托高校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经费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结题与验伙程序:

1、项目研究期限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宁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5)并整理相关研究成果申请参加结题验收。

2、宁夏高校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于项目研究期限到期的当年年底前进行。重点项目结题验收由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组织;一般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验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一般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并于结题验收工作结束后2周内形成总结材料报教育厅高教处。

3、项目研究期限到期后仍无法完成预期成果的,经申请可廷期继续深入研究,廷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含1年)。每所学校每年申请廷期的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20%。

4、重点项目研究成果须为2种以上成果形式,成果申有论文的,须至少有1篇是在核心期刊以上层次发表的。

5、所有项目结题验收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厅审核并存档。

第十六条根据结题情况,可在按期完成研究的项目中评选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15%。重点项目由教育厅结合专家组意见从中评选优秀项目,一般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比例确定,教育厅将对优秀项目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备案,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等。

第十八条凡是项目完成后没有结题验收的,未经教育厅同意延期却未能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或经教育厅审核被终止、撤项的,项目负责人在两个申报年度内,不得申报宁夏高校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应注明《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未注明的不予列入验收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宁教高[2004]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书

2、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

3、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4、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廷期申请报告

5、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

6、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合同书

上一条:整合科技资金 加大R&D投入的实施(暂行)办法
下一条: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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